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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 次来源:米乐体育app客户端下载    发布时间:2024-02-10 01:40:58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提升检验服务的品质,根据我们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各级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有关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和赋色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金华市范围内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并与金华市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一个记分周期为1个月,总分12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减分)清零。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管理”的模式。

  针对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6.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中介非法勾结,为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车辆检验通过审核的;

  10.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11.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12.检验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13.上传不合格检验报告或无排气检测联网报告编告上传公安监管平台的;

  14.新车注册登记时未按规范要求依据环保清单逐项核对环保装置,使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通过检验的;

  15.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职谋私,违法违规收费,与站外机构及人员有不当利益往来等行为的;

  2.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车辆指定维修、保养场所等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3.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4.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10.以踩踏、折叠、堵塞采样探头或采样管等手段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

  3.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资格条件、任职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6.车辆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6年,或者检验报告中的数据无法追溯到原始记录的;

  9.检验机构未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车检代办人员,规范车检代办服务市场,规范代办流程的;

  3.在用计量器具未按要求进行计量溯源,不能提供有效检定、校准证书的,或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7.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者堵塞的;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

  11.地沟防护设施不全、检测区域未设置道闸、场区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限速标志等未按规范设置的;

  1.“先发后审”的车辆事后审核未通过的,检验机构超过30天仍未召回该车检验通过的且未及时报告的;

  4.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上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7.未在场所内醒目位置放置宣传展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测流程、检测视频、限值标准、容缺受理和投诉举报电线个工作日未归档已签章车辆的;

  14.检验机构内行车、停车秩序混乱,车辆未按车位停放,存在排长队现象的;

  23.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向送检人取钥匙,存在送检人排队挪车的情况的;

  25.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上线.完成检测的车辆未停放在取车区或未锁好门窗的;

  28.未设置提前预约通道,建立并公示预约验车规则,保障提前预约车辆优先检测的;

  29.未设立与业务量相匹配的综合业务窗口,实现一个受理窗口完成资料提交、审核、缴费的;

  32.未设置阅览区;服务大厅未配置座椅、电视、免费无线网络、饮水机等服务设施的;

  33.未设置指引性和宣传性的标识标牌,方便群众办事和维持现场文明秩序的;

  35.未在预约平整、准确公布检验机构地址、营业时间、检测车型、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服务评价等信息的;

  36.因检验机构自身检测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长时间不能正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及时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级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讨论决定,根据严重程度酌情予以记分。

  (八)检验机构根据日常运营中好的做法和获得的荣誉,可在三个月有效期内申请减免记分,减免记分申请由市级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讨论决定,每月减分最多不超过6分:

  2.承担并完成省级、市级管理部门下达的试点任务的,一次分别减6分、3分;

  4.向管理部门提供其他检验机构严重违规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一次减3分;

  6.能主动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一次减2分;

  7.在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比武活动中取得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予以省级6、3、2,市级3、2、1的减分处理;

  8.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比对或能力验证中,结果一次性满意的,一次减1分。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分综合考评。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记分标准实行考评结果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及时告知被记分检验机构。记分结果由市级公安部门进行汇总。

  各县(市、区)检验机构的记分考评日常管理由属地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各检验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被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市级业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6分、9分、12分的,分别核减10%、30%、50%的每日最高检测量(见附件:金华市检验机构每日最高检测量核定办法)。核减执行时间为下一记分周期。

  核减执行期间,检验机构必须在办事大厅显眼位置公告核减后的每日最高检测量。同时,要实时公示剩余检测量,方便车主及时了解,在达到核减后的检测量之前应及时告知已上门检测车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检验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6-8分的,该机构列为蓝牌机构;累计记分值达到9-11分的,该机构列为黄牌机构;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该机构列为红牌机构。蓝牌机构、黄牌机构和红牌机构由相关部门约谈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独立运营的分支机构予以单独记分。

  检验机构存在属于法律和法规要求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情形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各检验机构应针对记分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加强宣传与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测试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会商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上报、通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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